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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局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01民初19036号 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负责人:方某,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某某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不详。 被告:某某公司3,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2,职务不详。 第三人:曹某,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某某公司1诉被告中交某某局有限公司、某某公司3、第三人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某某公司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