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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某某商贸中心与某某某公局第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1民初2564号 原告:重庆市某某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某公局第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某某商贸中心诉被告某某某公局第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重庆市某某商贸中心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某商贸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某商贸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13元,减半收取7406.5元,由原告重庆市某某商贸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