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赣州豪宏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83民初1743号
申请人:***,女,199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龙南市。
被申请人:赣州豪宏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三环南路安置小区2栋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MA399CAL8J。
法定代表人:谢鹏。
被申请人:谢鹏,男,1986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第三人: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20号院4号楼4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79505642X。
法定代表人:张永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谢鹏、赣州豪宏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赣0783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赣州豪宏建材有限公司的河砂、玄武石(机制碎石)等货款计人民币460000元。2021年7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赣州豪宏建材有限公司的河砂、玄武石(机制碎石)等货款计人民币4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万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子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