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12民初8311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中某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中,***于2024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