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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某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12民初8311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中某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中,***于2024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