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中某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12民初8312号 原告:王某,男,199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中某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中,原告王某于2024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计45.6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