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81民初7545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男,196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河南威度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韩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