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304民初7160号
申请人:温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总经理。
申请人:温州乙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
法定代表人:帅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乙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某甲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乙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未缴纳的诉讼费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某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某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乙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