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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29民初1413号 原告:张某,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万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