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7191民初4251号
原告:***,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马鹿塘乡马鹿村委会中村7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律师。
被告:山西汇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秦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汇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xxx。
被告:***,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
第三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住xxx。
原告***与被告山西汇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以(2025)晋7191民初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上诉期内,原告***向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5年8月18日以(2025)晋71民终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2025)晋7191民初7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于2025年12月30日,通知***参加诉讼。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追加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为第三人,于2026年1月9日,通知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参加诉讼。本院于202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西汇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第三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要求补充证据另案提起诉讼为由,于202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