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河南省超越盾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05民初2338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超越盾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北段路东252号腾飞招商大厦403-H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80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超越盾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受理,原告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超越盾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超越盾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349.04元,由原告河南省超越盾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