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鲁1102执55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1102诉前调书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承担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4)鲁1102诉前调书1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