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0403民初618号
原告:安徽省圆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高新区智造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55YJ4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风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1572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安徽省圆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丰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圆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建一局公司向圆丰公司支付欠付货款501815.05元;2.中建一局公司向圆丰公司支付自2023年7月1日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9月27日为84801.17元(以501815.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3.中建一局公司承担圆丰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4.中建一局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400元。诉讼过程中,圆丰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中建一局公司向圆丰公司支付欠付货款501815.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7月1日按照LPR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中建一局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400元。
中建一局公司辩称,对圆丰公司变更后的诉请认可,并愿意承担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圆丰公司诉称陈述内容一致。
本院认为,中建一局公司认可圆丰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并愿意承担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本院对圆丰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省圆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01815.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7月1日按照LPR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省圆丰建材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4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1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603元,由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交纳,否则将被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执行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执前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前通知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本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措施;若存在转移责任财产的情况,本院将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税务、保险、证券、网络资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有关财产信息,并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扣押等措施。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的,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财产处置过程中,虚构财产租赁协议,提出虚假执行异议,设置执行障碍,阻挠财产处置进程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本院将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配合财产交付工作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腾退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