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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某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正大某某有限公司、某某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607民初13547号 原告:湘潭某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大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襄阳某某农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沂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某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大某某有限公司、某某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襄阳某某农牧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某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初步达成调解意向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某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湘潭某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11元,减半收取5555.5元,由原告湘潭某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