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2921号
申请人:甲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乙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娄某,男,199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申请人甲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乙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娄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乙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娄某的银行存款10108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0108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甲建筑工程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乙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娄某的银行存款10108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