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7民初1126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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