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津0104执78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等人与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津0104民初2561号和(2025)津0104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给付执行标的额89127.5元和92,136.80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实际履行义务; 2.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公积金、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可供执行的机动车登记信息;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大兴区不动产,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