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青2221执保14号
申请人:甘肃东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
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6号第045幢2单元7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OMA74E5RU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物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
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4551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德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德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门源回族自治县文体旅游广电局,住所:青海省010海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锦绣大道政府大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221757440382Y。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员工
关于申请人甘肃东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门源回族自治县文体旅游广电局、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标的6336290.74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部分保全完毕。
至此,申请人甘肃东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5)青2221执保14号已部分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