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百乐莱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数字创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6989号 原告:南京百乐莱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信息新材料产业园2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MB3CX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数字创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能源金贸区上林路与能源二路十字西南角4-A座沣业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30554452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4551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百乐莱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数字创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百乐莱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百乐莱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