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11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45514P),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海南省勤奋勇迎小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HGAM0L),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涯湖开发区汇宇花园C4楼西侧第3层302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省勤奋勇迎小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6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劳务报酬5175.5元及利息(以5175.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计算至劳务报酬实际付清之日止);海南省勤奋勇迎小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海南省勤奋勇迎小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并于2025年3月18日作出(2025)琼0271执1446号执行裁定,与(2025)琼0271执1446号、1157号、1158号案件合并提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2025)琼0271执106号案件、在(2025)鲁0211执169号案件、(2025)黑1081执233号案件的款项26930.07元至本院代管款账户内,因上述案件未执行到位,本案未提取到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院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