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2民初26819号
原告:王某,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贝清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贝清律师事务所。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