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45514P),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300424563),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太阳湾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271民初89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被告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821,902元及利息(以4,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7年3月1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821,90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7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琼0271执106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