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9261号之一
原告:四川横创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H0GE85,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35号附1号(自编号:B区3楼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45514P,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横创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横创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横创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横创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5551.37元,因变更诉讼标的额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横创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四川横创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526.37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