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585民初807号
原告:孙某,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孙某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孙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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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