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585民初807号 原告:孙某,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孙某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孙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