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平某店有限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702民初2818号 原告:南平某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原告南平某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3日立案。原告南平某店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平某店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南平某店有限公司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某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平某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