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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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4民初9844号 保全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33057.74元的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33057.74元的财产。担保人某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函为某甲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3057.7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186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