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113民初14254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xxxxxxxxxxxx。
负责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听君(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王某,男,2000年06月05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原告某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将本案推送先行调解,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随后,原告于202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