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5561号
原告:天津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2025年6月10日,原告天津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7元,由原告天津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