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7537号
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武昌区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