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5100号 原告: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元,由原告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