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3881号 原告:***,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