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3881号
原告:***,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