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225民初9841号
原告:芜湖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华龙棉业有限公司1-1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芜湖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芜湖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芜湖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芜湖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