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6民初5284号
原告:湖北某某电力公司。
被告:某某工程公司。
原告湖北某某电力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湖北某某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458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79734元(以179734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0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将武汉北四环5-2标段变压器工程和武汉北四环四标段变压器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全部变压器工程项目,被告验收合格并通电。2019年9月30日,被告结算武汉被四环5-2标段变压器工程项目金额为480000元、武汉北四环四标段变压器工程项目金额为5555849元,合计金额为6035849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5290000元,尚欠工程款745849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均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某某工程公司于202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主管权异议申请书,称原告湖北某某电力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JC****031的《建设工程项目变压器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和合同编号为JC****006的《中建三局武汉北四环线5-2标项目变压器安装分包合同》中均约定“若发生纠纷,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按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本院查明,本案诉争的合同依据是原告湖北某某电力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JC****031的《建设工程项目变压器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和合同编号为JC****006的《中建三局武汉北四环线5-2标项目变压器安装分包合同》,上述合同中均约定“若发生纠纷,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按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原告湖北某某电力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该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应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某某电力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56元,退还原告湖北某某电力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