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4民特1531号
申请人:青岛高新区环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锦暄路与华贯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686778828Y。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珠江中路199号金鹰国际19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380195W。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7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昝岗乡二宅村张冲61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5月14日,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保太镇堤后村668号,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5年6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青岛高新区环湾商砼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青岛高新区环湾商砼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6月27日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组织城阳区志伟民商调解工作室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青岛高新区环湾商砼有限公司货款本金919932.45元(银行转账或供应链支付),分别于2025年8月31日前支付400000元,余款519932.45元于2025年12月15日全部付清,申请人青岛高新区环湾商砼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任意一笔逾期或者未按期足额支付,则需承担以全部剩余未支付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6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利息,且申请人青岛高新区环湾商砼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经济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青岛高新区环湾商砼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经城阳区志伟民商调解工作室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向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规定,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