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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公司、中建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0102民初18357号 原告:西安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尚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某公司诉被告中建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25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费(以16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标准,自2020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22年4月1日为12250.56元;以12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标准,自2022年4月2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诉讼费、保全费、诉讼担保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6日,被告因承包某工程一标段工程需向原告采购CI制作与安装材料,与原告在合肥市瑶海区签订了《某工程一标段CI制作与安装采购合同》。合同对采购总价款、货物质量、货款支付方式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同时合同约定:遇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的合同义务,向被告提供符合约定质量的工程物资,且被告均已签收并使用原告提供的工程物资。经双方结算,总金额为415000元,截止2020年12月21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165000元。2022年4月1日,被告又支付原告40000元,下欠款项125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剩余价款。原告认为,其已履行完供货义务,且与被告办理了结算,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费(以16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标准,自2020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22年4月1日为12250.56元;以12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标准,自2022年4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20年8月6日,被告与原告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某工程一标段CI制作与安装采购合同》,合同第五条第1.3.1款约定,承包人按月进行货款支付,在收到分供人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次月20日前向分供人支付已结算确认金额的70%,供货完成双方办理最终结算后付至90%,余款在双方办理完最终结算后12个月内无息付清。案涉合同2020年12月20日完成最后一次供货,2021年9月6日完成最终结算定案,最终结算金额为415000元,其中10%的余款41500元在最终结算后的12个月内,即至2022年9月6日均为无息清偿期,原告不应将该笔款项逾期费用提前计息。目前,被告已支付290000元,应承担的逾期付款损失费为:(1)以123500元(最终结算金额415000元×90%-已支付2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1年9月7日起计算至2022年4月1日为2691.61元;(2)以83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2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以41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2年9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诉讼担保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合同没有对诉讼担保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进行约定,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该费用需由败诉方承担,且该费用不属于原告实现债权所必须的费用,诉讼担保保险费也仅系其为避免诉讼担保错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给自身购买的保险产品,应由其自付。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6日,原告(乙方、供货方)与被告(甲方、购货方)签订《某工程一标段CI制作与安装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就某工程一标段工程所需CI制作与安装向乙方采购,具体货物名称、数量、规格、生产厂家详见明细表;合同暂定价款497914.4元。承包人按月进行货款支付,在收到分供人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次月20日前向分供人支付已结算确认金额的70%,供货完成双方办理最终结算后付至90%,余款在双方办理完最终结算后12个月内无息付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承建的案涉项目供货。2020年12月20日,双方进行中间结算,累计含税合价为421777.63元。2021年9月6日,双方签订《物资采购最终结算定案表》,载明:最终结算起止期间2020.6.21-2021.7.20,最终结算定案金额415000元。 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涉款项如下:2020年11月10日支付12万元,2021年3月30日支付5万元,2021年6月17日支付8万元,2022年4月1日原告要求被告代发放工资4万元。以上合计支付29万元。被告尚欠125000元(415000元-290000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某工程一标段CI制作与安装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供货,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案涉货款经双方最终结算,总金额为415000元,被告已支付290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下欠货款12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合同约定办理最终结算后付至90%即373500元,余款10%即41500元在双方办理完最终结算后12个月内无息付清,故在2022年9月6日前41500元均属于无息清偿期。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损失标准,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支持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30%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其中以123500元(415000元×90%-2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计算至2022年4月1日;以83500元(123500元-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日起计算至该83500元款清之日止;以41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7日起计算至该41500元款清之日止。 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担保保险费、律师费,因合同未对此进行约定,该项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25000元及逾期付 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23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计算至2022年4月1日;以83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日起计算至该83500元款清之日止;以41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7日起计算至该41500元款清之日止。标准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30%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预交4038元,应交3045元,保全费1145元,合计41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附件一:本判决书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