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102民初13062号
原告:丰县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常店镇。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丰县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中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被告中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中建某某公司支付货款490万元及利息(以49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中建某某公司购买某某公司的预拌混凝土用于其公司承建的丰县雍景和府项目工程,某某公司按约履行供货义务,中建某某公司购买了2468万元的预拌混凝土,但仅支付1978万元货款,尚欠490万元未支付。某某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讼来院。
被告中建某某公司辩称:2019年11月22日,双方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2023年12月28日,双方进行最终结算,结算金额为24680000元,截至目前中建某某公司已支付19780000元,尚欠4900000元。不认可某某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根据合同第五款1.4条及第八款第2项约定,逾期利息应以49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恳请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2日,中建某某公司(承包人、购货方、甲方)与某某公司(分供人、供货方、乙方)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合就丰县.雍景和府项目工程,中建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采购混凝土。合同暂定总价为29602200元(不含税价款28740000元,增值税862200元)。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有效发票后,甲方按月支付中间结算金额的70%,主体结构封顶后付至80%,双方办理最终结算完成后支付至100%。承包人不按时支付货款,将按照拖延支付货款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分供人承担违约责任(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为准)。
2023年12月28日,中建某某公司出具《物资采购最终结算定案表》,载明:丰县.雍景和府项目9-12号楼和地下车库总承包工程最终结算起止期间自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最终结算定案金额为24680000元。某某公司与中建某某公司分别进行盖章确认。截至目前中建某某公司已支付19780000元,尚欠4900000元未支付,某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某某公司代理人陈述合同约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以贷款利率计算),该约定有两种解释,应当做出对其公司有利的解释。法律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另,其公司主张以2023年2月15日即中建某某公司最后一笔支付货款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中建某某公司代理人陈述应根据最终定案表载明的定案日期即2023年12月28日开始计算利息,利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证据及双方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中建某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履行。案涉合同约定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有效发票后,甲方按月支付中间结算金额的70%,主体结构封顶后付至80%,双方办理最终结算完成后支付至100%,某某公司已按约完成供货义务,双方于2023年12月28日进行最终结算,确认结算金额为24680000元,中建某某公司已支付19780000元,现某某公司主张中建某某公司支付全部剩余未付款4900000元(24680000元-1978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合同虽约定承包人不按时支付货款,将按照拖延支付货款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分供人承担违约责任(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为准),但该约定不明确,现原告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因双方于2023年12月28日进行最终结算,故本院依法认定逾期付款利息以49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关于某某公司主张保全保险费,案涉合同对此并无约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中建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丰县某某公司货款49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9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丰县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00元,由被告中建某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人民法院确定,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内容、方式、时间等,及时、全面、诚信地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如拒绝履行,可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现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阶段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1、如实申报财产。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应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如实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2、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3、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必须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无条件配合和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4、承担有关执行费用。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
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①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②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④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⑤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⑥旅游度假;⑦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⑧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⑨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工作和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将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信用惩戒。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承担的法律后果:①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法院;②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③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④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⑤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⑥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⑦其他限制。
3、依法接受搜查等措施。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财产、拒不交出会计账簿等资料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开启。
4、承担委托评估、审计、拍卖等费用。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审计、拍卖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5、依法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将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人民法院依法追究的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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