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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市祥某有限公司,中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1622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 被告:重庆市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重庆市祥某有限公司,中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