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福建隆吉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702执恢85号
周某与蒲某、福建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7民终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蒲某、福建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某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由被执行人蒲某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19846.8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清偿之日,截止2024年4月19日已产生74875.53元);2、被执行人福建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4、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673元、执行费12508元。
执行期间,因申请执行人同意展期履行,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2024)陕0702执18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案件终结执行。
2025年2月18日,周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25年3月25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026343元,其中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某1006162元【依据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24)豫1103执恢10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2024)豫1103执恢10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将1006162元划拨至该法院执行案款账户】,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673元,执行费1250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蒲某、福建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