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凯信鸿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105执恢85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凯信鸿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玉泉苑小区11号楼1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XEMY4W。 被执行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24564P。 关于申请人陕西凯信鸿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郑仲裁字第012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95.03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审判长) 审判员(合议庭成员1) 审判员(合议庭成员2) zdqz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