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121执154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5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区。 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据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土左民初字第332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标的为21600元及利息。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本院在执行***与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冻结,于2024年8月22日到期。于2023年9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开发区××路××号××号楼××号××房,查封期限三年,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于2026年9月5日到期。申请人如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内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于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21600元及产生的利息,执行到位0元。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等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在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财产线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