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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八里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04民初155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言如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立案。2026年2月6日,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