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04民初155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言如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立案。2026年2月6日,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