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3民初115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