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黑0104民初9063号
原告:王某,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四平村幸福巷5号。
被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哈黑副路西、滨北联络线南206米办公楼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
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620。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6年4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6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原告王某已预付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