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民终179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子岸镇杨寨村34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子岸乡杨寨村019号,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子岸乡杨寨村308号,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子岸乡高寨村16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子岸镇高寨村14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子岸镇东柳村15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庆祖镇前贯道村70号,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官清乡石坝村3组85号,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2250号1幢A-1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2024)豫0194民初18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