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2民初8147号
原告:斯某,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南部县,公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第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总经理。
原告斯某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斯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斯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6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