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2071民初42433号
原告:罗某,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江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贾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第三人:李某,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通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罗某与四川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与李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1日立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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