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某有限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德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东五路花里林居裙楼101之二。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科德旺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头城同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欣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5民初104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乐尚林居建筑安装总包工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