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1502执异2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林木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南里甲34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林木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在进行审查期间,异议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案件审查期间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