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光景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9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光景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光景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5)湘0903民初1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5)湘0903民初1217号民事裁定,并裁定驳回本案起诉。事实和理由: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益阳万达广场夜景照明安装工程合同》,约定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本案争议属主合同履行范畴,应依约通过仲裁解决,本案应移送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协议只对合同条款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对于合同之外的当事人并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益阳万达广场夜景照明安装工程合同》系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对重庆光景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本案系重庆光景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于益阳万达广场项目工程施工事宜产生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在益阳市赫山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