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04民初597号
原告:河南建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东、鼎盛街北B区2栋3层3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建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建邦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建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