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02民初5917号
原告:尹某,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牛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刘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不详。
原告尹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尹某于202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4元减半收取计4007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