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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有限公司;郑州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02民初5917号 原告:尹某,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牛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刘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不详。 原告尹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尹某于202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4元减半收取计4007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